2013年4月26日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评选的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由BOB-NORSN代理的米菲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名列其中。该案是一起涉及知 名动画形象“米菲兔”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判决对于被告的商标侵权、仿冒包装装潢、恶意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等多种侵权行为予以综合认定,充分保 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米菲兔(miffy)是荷兰著名动漫画作家迪克•布鲁纳先生于1955年创作的童话人物,其以简单线条所勾勒出圆脸、小嘴、黑点小眼睛、笔直的长耳朵以及 盈盈笑脸的可爱艺术形象,具有简约、俏皮、单纯、乖巧的气质风格,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动画人物;而公开出版的米菲兔系列图书、音像等启蒙教育作品被翻译成 为数十种语言文字,广泛传播于世界各地,深受各国公众尤其是儿童的喜爱,米菲兔被誉为“荷兰国宝”。

本案基本案情简要介绍如下:

原告:梅西斯有限公司(荷兰)
被告:深圳市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

原告梅西斯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跨国企业,数十年来一直负责米菲兔(miffy)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开发,不仅将米菲兔相关卡通形象申请了版权登记、工业品 外观设计登记,同时,还以国际注册途径在中国境内获得了包括“米菲”“MIFFY” 、米菲兔图案等商标专用权。原告所经营的童鞋商品使用带有米菲兔形象的包装装潢。被告深圳米菲公司等在生产、销售的童鞋商品上使用“MINIFY”等标 识,并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将“米菲”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深圳米菲公司等使用、宣传“MINIFY”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深圳米菲公司等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 装装潢、注册“米菲”字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35万元,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登报消除影响。

信息来源:上海法制报(2013年4月26日B07法制专版)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files/20130426/308434.PDF

参考链接:
1.Miffy官网: http://www.miffy.com/
2.“米菲兔”在沪维权 荷兰公司获赔35万元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2/04-20/3835803.shtml
3.荷兰企业盛赞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sipo.gov.cn/mtjj/2013/201307/t20130717_808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