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了《浙江省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并于2014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指导意见对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投诉的细节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而浙江 省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和《淘宝》的总部所在地,使得该规 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对《指导意见》的要点进行了简要概括,供知识产权权利人参考。
一、要点概括 《指导意见》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专利侵权的投诉材料要求
(2)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经营者难以判定的专利侵权的处理
(3)被投诉的商品经营者提起申诉时的材料要求
(4)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要件
(5)可提交市级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侵权案件
(6)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单个专利权累计投诉超过100个以上商品链接的群体性 案件的处理
(7)规定了所有专利侵权案件相关人员的处理期限

二、具体内容

以下就各要点做具体说明。
1. 专利侵权的投诉材料要求(第七条)
法条: 专利权人认为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通过交易平台
提供者建立的投诉机制提交投诉,请求删除、屏蔽涉嫌侵权的商品。投诉材料应 当包含下列内容:
(1)专利权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联系方式和地 址。委托他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
(2)专利权证书及其有效性证明;
(3)要求删除、屏蔽的商品名称和具体互联网链接;
(4)涉嫌侵权商品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比对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
专利权利害关系人投诉的,还需提交专利权人的授权书或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对投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材料投诉 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评述:
第七条中明确了权利人进行专利投诉时所需要举证的材料和证据,有助于解决 不同的交易平台要求的材料各不相同的情况。

2. 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经营者难以判定的专利侵权的处理(第八条)

法条:
仅凭交易平台上商品信息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被投诉侵权商品的实物。 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经营者可以将难以判定的专利侵权投诉,委托知识产权维 权援助中心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由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了与其投诉的专利侵权商品相一致的人民法院、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 删除或屏蔽商品链接等必要措施。如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述
第八条中明确了当交易平台提供者难以判定专利侵权投诉时,可委托知识产权 维权援助中心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由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并 指出了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以有效遏制交 易平台提供者的不作为。
但并未明确何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出具相关意见书。

3. 被投诉的商品经营者提起申诉时的材料要求(第十一条)
法条:
被投诉的商品经营者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在收到投诉材 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申辩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被投诉的商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委托他人申辩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证明。
(2)不构成侵权的比对分析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 被投诉的商品经营者应对其申辩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评述:
第十一条明确了被投诉的商品经营者申辩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提交期限,对于 侵权判定及后续处理提供了便利条件。

4.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条件(第十二条)

法条: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1)可以查证的公开销售同样商品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并能清楚显示商品结 构和外观的;
(2)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仲裁机构已作出不构成侵权并生效的法 律文书的;
(3)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或专利权终止、放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侵权的其他情形。

评述:
第十二条明确了不构成侵权的情形,给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5. 可提交市级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侵权案件(第十三条)
法条:
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将下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难以判定的专利侵权投诉、假冒 专利案件提交市级专利管理部门,由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书、假冒专利认定 书。 (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难以判定的专利侵权投诉 案件;
(2)涉及我省重点产业发展,且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稳定的专 利侵权投诉案件;
(3)涉及民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专利侵权投诉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侵权投诉案件;
(5)累计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假冒专利案件;
(6)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利侵权投诉案件。

评述:
与该指导意见第八条相结合,对于重大社会影响的、难以判定的专利侵权投诉 案件,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提交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 构,还是提交市级专利管理部门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第五款“累计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假冒专利案件”似乎仅适 用于假冒专利案件(主要指在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并不适用于专利 侵权案件。

6. 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单个专利权累计投诉超过100个以上商品链接的群体性 案件的处理(第十八条)
法条:
交易平台提供者发现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用单个专利权累计投诉超过100个以上商品链接的群体性案件,应及时报告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省级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处理或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办理。涉及跨省的案件,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评述:
明确了交易平台中被严重专利侵权的商品处理,并将严重程度进行了量化(100个链接以上),可以有效遏制严重的恶意专利侵权案件。

7.规定了所有专利侵权案件相关人员的处理期限
评述:
明确了专利侵权案件处理中各阶段的时间期限,使案件可以更有效率的推进下去。具体如下:
a) 交易平台提供者审核投诉并决定是否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第八条)
b) 被投诉的商品经营者提交申辩材料期限:3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c) 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并出具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期限:3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d) 市级专利管理部门审核投诉并决定是否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决定受理的,联系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处理期限: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随着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已经不局限于商标侵权。从2014年初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颁布,到此次《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 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可以看出政府正逐步加强网络侵权的监管力度。我们将继续关注网络侵权维权的相关法规,如有新规,将进一步与权利人共享。

执笔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维权事业部 网络组

201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