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5年2月27日 经杭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报道,这是国内首部关于网络交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此次《暂行办法》 以2014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为基础,增加了更详尽的补充与规约。
本文对《暂行办法》增加的要点进行了简要概括,供知识产权权利人参考。

一、出台背景
网购投诉总量激增 全国网购投诉压力集中在杭州
2010-2013年,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的网络消费申诉举报件数分别为1999件、4500件、12309件、18952件,呈现了急剧增长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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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方面认为,网购投诉总量持续快速增长,和网购销售规模迅速增长有关。此外,网购投诉总量逐年激增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网购平台对网店信 息的公开公示程度不充分,消费者知晓程度较低,不知道如何查询网店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因此仍习惯投诉到平台所在地,导致全国网购投诉的压力主要集中在杭 州。

二、新增的要点概括
与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比,杭州市《暂行办法》新增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网店注册信息的更新
2. 网络交易八大“禁止行为”
3. 组织团购活动时的资质审核
4.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5. 发生交易争议时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
6. 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7. 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
8. 非法设立网站从事网络交易的监管

三、具体内容
以下就各要点做具体说明。

1. 网店注册信息的更新(《暂行办法》第八条)

 条文  

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当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提交相关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变更后的信息。

 评述  新增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原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交变更后信息的内容,有效防止了所提交信息因变更而无效的隐患。
  1. 网络交易八大“禁止行为”(《暂行办法》第十条)
 条文  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标识;
(三)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四)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五)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六)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七)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
(八)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评述  网店作弊手段层出不穷。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商品等等,在海量的网络销售商品中损害权利人利益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市场造成很大危害。
出台较为完善的、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地方性法律规定,使各种不良行为、侵权行为得以准确定性、迅速找到法律依据,能够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实现有效的监管。
  1. 组织团购活动时的资质审核(《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条文  网络交易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的,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团购商品和服务的准入规范,建立包含库存、发货、售后服务、价格等内容的团购活动规则。
 评述  以往团购商品没有明确的准入机制,很多团购网站进入门槛低,导致团购商品的质量与服务参差不齐,出现假货等侵权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了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对团购申请者进行审查,鼓励建立规范的团购活动规则,由此提高了准入门槛,可以减少团购的侵权商品。
  1.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条文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
 评述  此前杭州的阿里巴巴、淘宝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但其它网站不详。该条有望促使隶属杭州地区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机制,方便消费者及权利人的投诉。
  1. 发生交易争议时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条文  

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因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格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评述  相当部分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此条规定的出台,方便权利人可以通过消费者买样的方式,更快,更准确的获知侵权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主体信息。

  1. 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条文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向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收取现金、冻结资金等方式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应当与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就保证金数额、管理、使用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评述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设立,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侵权处罚,不再仅仅是“关闭店铺”,而且可以通过没收保证金来加重网络交易经营侵权者者处罚,抑制再犯。
  1. 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条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处罚记录等信息。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清退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
 评述  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能够向社会公开真实有效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使公众不再被“虚假评价”所欺骗,警惕有过售假等侵权行为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也让投诉人能够更快的掌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处罚结果。真正做到公正,透明,合理合法。
  1. 非法设立网站从事网络交易的监管(《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条文  非 法设立网站从事网络交易,或者利用合法设立的网站从事非法网络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提请网站许可地或者备案地的通信管理部 门依法暂时屏蔽或者停止网站接入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后,需要关闭网站或者停止网站接入服务的,可以依法提请 网站许可地或者备案地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或者停止网站接入服务
 评述  对于非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侵权网站的投诉,一直是权利人投诉的难点,此法条的出台明确了投诉方式,以及管理部门的处理措施,可以说解决了非第三方交易平台侵权网站投诉的盲点。

四、总结

《暂行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交易企业行为,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加重了网络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该办法的出台是杭州市在立法层面对网 络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有效尝试,相比于2014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内容更加健全,可惜目前只试行于杭州。如果在不久的 将来能够推广至全国,无疑会提升网络市场监督的法治化水平。

 

 

执笔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维权事业部
网络组

201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