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使用是商标生命力所在,商标只有通过商业活动中公开使用才能发挥其本质属性——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功能。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多为文字、图形 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如果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这也是《商标法》 设置注册商标使用撤销制度的初衷。但商标使用时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瑕疵,是否能可以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这种使用行为有瑕疵的商标是 否应该被撤销?本文将就这一话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什么是商标违规使用

违规使用通常是指商标权人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履行相关行政法上规定的必要手续时,就利用注册商标进行指定商品生产经营的使用。比如未依法取得指定使用商 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就利用注册商标生产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违规使用常见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进出口的等领域

案例介绍

案例一:“康王”商标撤销复审与行政诉讼案(案号:最高院(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违规使用情形:康王商标使用人云南滇虹公司在争议期间所生产的化妆品没有取得生产、销售化妆品所必需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审理结果:康王商标使用证据不合法,第738354号康王商标予以撤销
最高院观点: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并 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认定其法律效力,则可能鼓励、纵容违法行为,与商标 法有关商标使用行为规定的本意不符。

案例二:“卡斯特”标撤销复审与行政诉讼案(案号:最高院(2010)知行字第 55 号行政裁定书)

违规情形:卡斯特商标的被许可人在争议期间所销售的红酒未获得葡萄酒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违反了《进出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

审理结果:“卡斯特”商标使用证据合法,第1372099号“卡斯特”商标予以维持

最高院观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 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本案中,综合李道之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商业活动中 对涉案商标进行公开、真实的使用。至于涉案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规范和调整 的问题。因此裁定驳回了法国卡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案例分析

针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问题,关于何为合法使用,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是商标的使用如果没有违反 商标法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就可定为合法使用,至于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其他法律的调整约束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商标的使用界定为合 法使用。另一种观点是商标的使用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就应当判定为非法使用,不构成合法使用。前述的最高院两个截然不同的判罚案例就是典型代表。

笔者是比较赞同卡斯特案件中最高院的判罚观点。首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 标”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中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比较清晰,只要在涉案三年内曾公开、真实的使用了商标,该商标就不构成被撤销情形,并未提及违反了法律法 规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定性。

其次,回到《商标法》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如导言中所提及,商标是一种资源,而商标权获得之后则意味着对某一特定资源的垄断与排他。因此三年不 使用制度根本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梳理已“死亡”的商标,排除其他社会主体善意注册与使用相关商标的障碍。而不是重点考虑当事人商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 康王案的判罚观点似乎与《商标法》的立法初衷有所背离。

总结

笔者认为,只要能够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出处的使用即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无论该使用是否有瑕疵。另外,按照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对于违反行政法规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只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上的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虽然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经营违反了有关行政法的规定, 但其使用仍然可以发挥商标的识别机能。既然如此,就有必要保护已经积聚在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上的信用,借以促进产业的发达。可见,为了保存已经使用的注册 商标,应该将商标权人违反商标法的法律后果和违反行政法的法律后果区别对待。

针对撤销3 年不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争议,需要更加完善和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只有了解立法背景,把握立法宗旨,才能有效地找到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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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4日